2013年4月晚上,我的当事人邓某醉酒后(后经公安机关鉴定,邓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9.1mg/100mL)驾驶粤J×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民众镇某路段时,与何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,造成双方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。随后,公安人员将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邓某查获。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,邓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。邓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归案,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。
本律师介入后,阅完卷后根据本案的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,认为邓某具有如下从轻、减轻的法定情节:
1、本案虽然系醉酒驾驶,但是所幸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及人员伤亡,而且邓某在案发后积极悔罪,弥补了对方的损失,帮其垫付了医疗费用。
2、邓某具有自首情节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:4、对于自首情节,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、时间、方式、罪行轻重、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。
3、同时,邓某身体及精神状况不适合长期羁押,邓某年过半百了,身体状况很差,特别是心脏方面,高血压,心律不齐,肾积水等严重疾病。时至今天,邓某还是长期依靠服用心脏方面的药物控制病情,心律不齐,高血压,肾积水等疾病没有得到很好的医治,如果判决被告人拘役,势必会导致病情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而持续恶化。
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,综合考虑邓某的社会危害性、量刑情节以及邓某身体状况,最终判处邓某缓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