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1月某日下午,我的当事人林某通过手机与他人联系后,携带毒品到中山市某路段,准备以人民币**00元的价格向梁某贩卖毒品冰毒1包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。公安人员从林某处缴获上述毒品1包。
本律师介入后,阅完卷后根据本案的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,认为:
1、本案犯意的形成是基于警方的侦查诱惑,也即‘特情引诱犯罪’。请法庭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。
2、本案属贩卖毒品未遂。
3、本案的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,没有产生实际危害。
被告人林某 “着手”时即受到警方控制,涉案的毒品没有卖出,从而没有流入社会,避免了实际危害的发生,并且,林某没有获得任何利益。
4、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。
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及在法庭上,能够如实供述其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,对于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,表明他知道此种行为触犯了法律,愿意接受法律对他的惩罚,并主动供出了买家的相关信息,犯罪后有悔罪表现,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,悔罪之心真诚。希望法院能给予被告人林某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5、被告人林某没有前科,以前没有被法院判刑,属于初犯。
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所提林某是初犯,认罪态度好及本案由特情人员协助破案,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的意见,从轻对林某处罚。